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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快速发展和规模化,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征管也受到了重视。今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资产管理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3%的税率缴纳。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个分支,私募股权基金是否适用,如何理解和实施这一政策?
私募行业的纳税人
虽然从三方监管当局的角度来看,私募经理不属于金融被许可人,但从经营的本质来看,它是资产管理业务的纳税人。财税[2017]5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经理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经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养老金
私募基金行业涉及的纳税人有三类,根据资金流向依次为投资者、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经理。
私募基金经理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者都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私募基金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纳税人。公司制基金是一种法定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纳税人的主体,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有限合伙基金是一种法定形式的有限合伙企业,是税务登记的主体,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只是一种契约或契约,以前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的税收政策。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可以由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核算和缴纳。对于合同基金,没有相应的纳税人。因此,财税法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应缴纳增值税。
投资者拥有自然人、机构和资产管理产品,自然人和机构是独立的纳税人。资产管理产品以合同制度的形式出现,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资产管理人是纳税人。
私募股权行业如何应用
私募行业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包括基金管理费收入、金融产品买卖投资收入、固定收益投资收入、咨询费及其他收入。
在对应了三类纳税人: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和投资者之后,有:私募基金经理获得的管理费收入、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收入、咨询费和其他收入;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的增值;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由于金额和本金之间的差额而产生的增值。具体来说,有八个项目。
私募基金经理管理费收入。管理费收入是私募经理的日常主营业务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根据经理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纳税。
私人基金经理的咨询费等其他收入。私人基金经理(非证券)将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咨询和其他收入,并按第一税率纳税。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获得的投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买卖金融产品的增值行为属于金融产品的转让。增值税按销售价扣除购买价后的余额进行销售,增值税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按3%的征收率缴纳。但是,投资于企业股权以获得投资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
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担保固定收益。私募股权基金使用资金进行投资时,合同规定了固定收益或保本收益,如保本收益、报酬、资本占用费、补偿等,作为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收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基金到期后投资者分配的投资收益。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决于基金合同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能够全部收回。如果有协议,增值税将根据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支付;如无约定,根据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购买的基金、信托、理财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均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产品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
基金投资者到期前转让股份的收入。投资者转让尚未达到约定持有期限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属于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以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金额,并缴纳增值税。
基金投资者到期前赎回股票的收入。如果基金尚未达到预定日期,投资者赎回其份额,相应的基金份额将减少,该份额的所有权不会转移给他人,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转移,按基金应得的分配收入处理。
私募基金经理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私募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与其他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性质相同,按照基金到期后投资者分配的投资收益、基金到期前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收益、基金到期前投资者赎回股份的收益处理。
(中牟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李海迪也参与了这篇文章)
标题:2018年私募行业需注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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