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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图: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接受治疗。中新社记者张玉社,中信。中新网12月14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报道,民政部日前发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的个人隐私,以及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和客户不同意披露的姓名、住所、通信方式和其他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广告宣传的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上向公众披露以下慈善信息: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共筹款、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和投资、重大交易、资本交易和关联交易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组织中收入最高的前五名人员的职位和工资;组织因公出国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和公务差旅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批准的章程;董事长(行长)、副董事长(副行长)、秘书长、董事和监事以及与慈善组织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的基本情况,如发起人、主要出资人、董事主要来源单位、经理和被投资单位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公开募款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款活动前,应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公众披露已备案的募款计划。公开募集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募集资金和材料的收入应当公开披露;已经使用的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目的的支出;未使用的捐赠款和其他信息的使用计划。
根据征求意见稿,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公众公布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领域、受益群体、公开募集及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支出等。项目结束后如有剩余财产,还应宣布剩余财产的处置。项目实施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披露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重大投资活动,以及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重大交易或资本交换,慈善组织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公众披露具体内容和金额。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通报募捐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未能及时披露应披露的事项或披露的事项不真实,均可向慈善机构注册地民政部门投诉和举报。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说明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访谈。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的个人隐私,以及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和客户不同意披露的姓名、住所、通信方式和其他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慈善组织在信息披露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处罚。
(负责编辑:张洋hn080)
标题: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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