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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通知
班[2017]68号
市、州、新形势、文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我省文物资源丰富,地下文物如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丰富而广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下简称考古工作)是抢救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手段。长沙马王堆汉墓、长沙走马楼吴简、龙山里耶古城、秦简等湖南标志性文化符号,都是与基建项目合作的重大考古文物保护成果,各地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我省基本建设项目考古收费项目退出行政收费序列后,由于各地对政策的不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准确把握从行政收费序列中提取考古费与考古工作的关系,现就如何做好我省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统筹保护文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证》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重新确认的投资项目审批。《文物工作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也明确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按照规定办理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相关手续;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考古发掘组长资格的文物经营单位开展建筑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文物经营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提前做好基础服务工作。要主动依法介入,确保国家文物安全,积极做好衔接工作,提高工作时效性,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规范考古工作经费的征收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项目预算。”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管理办法》(文物字[1990]248号),结合现行工程造价定额,委托预算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与文物经营单位签订考古工作合同,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资金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及合作管理等内容。考虑到考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特别是我省具有考古发掘组长资格的文物经营单位都是公益性的一流机构,现明确建设单位委托文物经营单位收取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应纳入非税收入账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文物经营单位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字[2016]33号)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收款项,统筹编制部门预算,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资料整理、报告出版、学术研究和事业发展的支出。
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湖南省文物局湖南文化遗产网)
标题:湖南省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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