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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公诉
为规范车辆和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3日00时起, 未经许可,我市禁止车辆在湖北及其他重灾区上下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车辆(包括外国牌照车辆通过南昌)不得擅自在湖北等重疫区上下人员,也不得与外国车辆在湖北等重疫区接载人员。违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如果接送对象是COVID-19中确诊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发热、咳嗽等不能排除感染的症状患者,以及确诊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时,必须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接送时间、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车辆使用等信息。经乡镇(街道)严格审核后,报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指挥部审批。
三、经批准的车辆返回后,乡镇(街道)负责严格落实集中医疗隔离观察和车辆消毒等防控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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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2月23日零时起,南昌车辆不得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灾区接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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