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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表示从2017年11月1日起,综合外贸服务企业代理退税业务将由“自营出口退税申报”改为“代生产企业集中退税申报”。这意味着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地位”得到明确界定,生产企业成为退税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服务企业的身份和权责更加明确
综合服务企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外贸服务形式,主要为中小生产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外贸相关服务。中国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迅速,通过创新业务模式、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在开拓国际市场、降低贸易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政策规定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并符合规定条件之前,可视为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由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承担退税。主体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实际出口商品是生产企业,综合服务企业只办理相关业务,很难掌握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出口骗税发生时,骗税的主要责任由综合服务企业承担,而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骗税责任。综合服务企业只收取服务费,无法承担税务欺诈的相关处罚。
《公告》为综合服务企业办理退税业务,将生产企业变更为退税主体,退税返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代理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和代理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
综合服务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操作选择相应的退税模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公告》的发布是税务机关积极适应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快速反应。新规定使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出口退税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综合服务企业的退税流程更加清晰
《公告》明确了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的条件和具体措施。综合服务企业应符合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促进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综合外贸服务企业的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综合服务企业还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退税代理业务风险防控体系,与委托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综合外贸服务合同。
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明确了生产企业和综合服务企业需要在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首先根据离岸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退税专用”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退税凭证发放给受委托的综合服务企业,但不能作为综合服务企业的抵扣凭证和自营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税款将退还给生产企业的指定账户。综合服务企业对其向生产企业收取的代理服务费进行申报纳税。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唐继强表示,新的出口退税业务流程更加清晰、便捷,突出了权责平等、风险可控、合规有利、税收便利的原则,体现了税务部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理念。
出口退税欺诈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
同时,公告强调了退税代理业务的风险防控,从多方面规范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行为。
税收和退税的联系更加紧密。公告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将生产企业和综合服务企业一并管理,综合服务企业不实行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和综合服务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退税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断加强收退税衔接、信息沟通与合作,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共同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风险。
综合服务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更加严格。《公告》要求综合服务企业建立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识别和分析出口退税业务前、中、后的风险,并对年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产能等。,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退税机构的处罚更加明确。《公告》要求,生产企业发生出口骗税时,税务机关应首先追究生产企业的主要责任,在按规定应退税时,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生产企业追回,综合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同时,根据综合服务企业对委托生产企业审核不严的责任,采取了降低出口退税管理类别、停止代理退税业务等措施。综合服务企业涉嫌骗税的,应当共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告还规定了新规定的实施时间和过渡政策。新的退(免)税政策将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11月1日前开票、11月1日后再出口的业务,仍适用原方法。
标题:“代理身份”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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