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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等高线]产科医生的冤案记录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高咏静北京报道
8月19日,第三个中国医师节到来之际,福建省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终于可以卸下重担,庆祝自己的职业专业节日。
8年前,由于突然发生的医疗事故,参与急救治疗的值班医生李建雪,一次陷入了医生生涯的黑暗期。 在吊销医生执照、调动医院、刑事诉讼、一审被判医疗事故罪之前,李建雪经历了痛苦。 回顾“当时的我,头脑空白,一直被动,每天都传来坏消息”受冤的那一年,李建雪说。
那时,这个事件举国瞩目,全国政协委员两会期间呼吁这样做,医疗界、法律界就李建雪的“罪与非罪”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医学会鉴定的说明力和可信度、医疗队过失和医生个人错误的区别、轻易定罪引起的医生群体积极性误伤等系列问题,都引起了专家们的关注。
李建雪也展开了正当的权益抗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事故发生8年5个月后,终于平反了冤案。 年6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事件作出终审判决:医生李建雪无罪。
虽然迟到的正义回来了,但事件发生时的青年医生李建雪度过了毫不困惑的一年。 而且,全国各地的法院有时开庭审理医疗事故事件,在不同事故原因的背后,裁量着医疗工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黑色越过年夜
时间回来年12月31日,李建雪早早离家去了医院。 根据医院值班的安排,她应该8点上班,第二天早上8点下班。
李建雪在长乐医院妇产科作为住院医生这两年,值班检查室已经是家常便饭了。 值班医生一般负责科室各临时医疗工作,包括解决负责区域内患者的临时状况。
李建雪这次值班,负责区域在医院三楼。 检查室的时候,三楼一床的产妇不在病房。 医院人员出入频繁。 换班时,上级医生也需要说出要点来巡视病人。 因此,李建雪没有特别注意不在病房的产妇。
这位产妇陈某三天前刚办理了分娩住院手续。 住院时,长乐医院妇产科吴医生诊断陈某,进行住院常规检查。 根据医院普遍实施的第一个诊察责任制,吴老师在诊察陈某后,是经管医生,负责跟踪陈某的病情。 后来吴老师下班了,无法及时追踪陈某的检查结果,不知道检查结果中的异常情况。
12月31日上午查了房间,李建雪还没有见到陈某。 回家等待分娩的陈某,当天下午回到了医院。 随着事故的到来,在今后8年里,李建雪和陈某的名字,相关地出现在各种法律文件中。
当天下午21点左右,陈先生被送到产房分娩,生了一个女孩。 产后大出血和突发性变化症,李建雪作为值班医生参与救治。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了,李建雪守在陈某身边,偶尔在产房、医生办公室、病房疾驰,写病程记录,报告上级医生,听从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处理。 随着陈某病情的变化,更多的医务人员被通知赶到病房救治。 在繁忙的应急治疗中,新年的元旦悄然到来。 上午4点30分,陈某经抢救不幸死亡。
生动的生命突然死亡,对长乐市医院的3楼施加了沉重的压抑。 幼儿不懂世界,但永远失去了母亲。 在新生命诞生的喜悦之后,接到产妇到达的死亡通知,让家人心碎。
第一次患者死亡,李建雪脑子一片空白。 没想到这次事故的馀波会持续8年以上。
之后,李建雪经历了6次开庭通知、5次延庭通知、4次保候审、1次居住地监视。 相关事件背后是补充搜查和审查起诉之间频繁的周折,是意见不同的患者的死因认定。
缺乏验尸的结论
通常尸检的结论是查明患者死因的直接证据。 但是,陈先生死亡后,没有立即进行尸检。 因此,医务人员双方和公共检查机构期待医学会完成分析患者死因的任务。
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及相关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小组名单》)的相关规定,中华医学会和全国各地医学会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社会公益性职责,
由于与医疗事故相关的专业性、技术性,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是医疗事故认定和解决的依据。
因此,去年3月,福州市卫生局委托福州市医学会对产妇陈某分娩死亡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发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由于本例没有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根据现在的资料,患者很可能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有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 ”。 "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生承担首要责任. "
长乐市医院对这个结论表示怀疑。 因此,福建省医学会开始重新鉴定。 四个半月后,省医学会的鉴定出来了。
福建省医学会发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直接得出了“患者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 他说:“医疗方面对病情认识不足,急救措施不到位,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得出的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生承担首要责任”。
关于陈某最终死亡的原因,福州市医学会和福建省医学会分别得出了不同的死因鉴定结论。 患者死亡病因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死亡原因的追溯,进而影响“李建雪在急救过程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评价。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工作者因重大不负责任,导致就诊者死亡,严重损害就诊者健康的行为”。 起诉标准中明确记载了“重大不负责任”的7种情况,其中之一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通常的”。
罪和非罪还需要法院裁定,行政处罚成为当时事故的“处理方法”。
年1月17日,长乐市卫生局根据上述2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解决了李建雪等负责人。 从院长到基层护士,长乐市的医院共计解决了14人。 在“暴风雨之眼”的值班医生李建雪,相继被取消医生的执业资格,被开除党籍,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被单独公诉到检察院。
医生在一审时被判有罪
年12月,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建雪犯了医疗事故罪,并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曾经的妇产科医生成为被告席上的嫌疑犯。 迄今为止影响卫生局行政解决办法的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也成为讨论双方讨论的焦点。
公诉机关直接采用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患者死于产后出血引起的出血性休克。 医疗方面对病情认识不足,急救措施不力,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本病例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生承担首要责任。 ”。
李建雪被告及其辩护人邓利强表示,“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福建省医学会编制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是刑法上的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没有采用鉴定结论,应该委托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没有验尸。
对此,出庭专家陈敦金指出,没有尸检结果,死因很难查明。
在审判中,法院认为“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由两名法医参加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年12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李建雪犯了医疗事故罪。 鉴于长乐市医院管理有重大疏漏,患者死亡结果是长乐市医院许多医生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免除了刑事处罚。
判决后,李建雪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事实上,根据《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鉴定。 区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首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纠纷的再鉴定工作。 必要时,对于麻烦多、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争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华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技术。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对《等高线》( id:depthpaper )记者说:“根据我们新刑法、民诉法的规定,医学会颁发的是鉴定意见,不是鉴定结论。 作为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犯罪嫌疑人或公诉机关应当允许对鉴定意见提出质量证明和反证。 但是,现在我们的医疗事故罪符合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方法》等法规体系,因此医学会鉴定不容易在法庭上像司法鉴定那样接受鉴定人的出庭质量证明书等诉讼手续。 因此,医学会得出了一次鉴定结论,特别是省级医学会一旦得出结论,就很少启动中华医学会的再鉴定。 "。
怀疑鉴定意见的采信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说明力和可信度,在一审后上诉时,成为李建雪及其辩护人邓利强陈诉驳斥的着力点。
对此,邓利强表示:“一审法院将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认定死因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未验尸,死因完全不明。 ”。
实际上,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与法院审判要求的不一致,一次在医学会内部训练中引起了争论。
根据中华医学会官网的公开新闻,“在年全国医监从业训练会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计划迅速发展,无处不在的郑振玉比较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定过程进行了分解说明。 他指出医疗损害鉴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的规定,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而且鉴定人的责任制医学会鉴定以团队鉴定的形式开展鉴定业务,鉴定专家不签名。 这是两者规范的区别。 ”。邓利强对记者说。
根据中华医学会官网,中华医学会是依法注册的学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2002年以来,中华医学会首次在全国囊括市级、省级400多个医学会医监,再次建立了与中华医学会的三级鉴定系统。
根据《全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业10年总结》,2002年~年间,全国各地的医学会组织了11万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中四分之一左右的例子在首次鉴定后,要求重新鉴定。 两次鉴定的结论完全不同的比例约为19%~24%。 另外,约360例被鉴定为“必要时”。 即,对于难题、多、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争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
邓利强告诉记者,在具体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特别介入医疗过失鉴定,一方面开拓业务,另一方面加强了机构的社会作用和地位。 但是司法鉴定人不一定是医疗专家,直接影响鉴定结果。 医学会由医学专家组成,也有医疗事宜,只有专家才能正确评价有无医疗错误。 “在法院看来,如果是法院委托的,无论是委托医学会,还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法院都会相信相应的鉴定机构。”
记者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如何对标准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诉和法院审判的要求,进一步采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职工室,发出消息之前,一直没有答复。
明确责任的难度
除了如何采纳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争论外,当事人李建雪是否履行职责也是争论双方举证、质量证明的重点。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解决条例》确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通常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 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具体是指“由于医疗工作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者死亡,严重损害就诊者健康的行为”。
换句话说,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包括医务人员和医院,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
邓利强分解说:“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出发,强调个人因素在增加。 这个医疗系统中的确认很清楚。 因为在医疗情况中,我知道工作单位的医生是谁,应该如何解决相关的医疗事故,追究医疗责任。 医疗事故发生时,如何明确个人责任,实际上非常困难。 因为有些医疗行为是团队实施的。 ’”
在李建雪事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以“李建雪等待诊断,巡视新住院的产妇陈某,不检查其检查报告,分解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或治疗意见”为由,认定李建雪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陈某的死亡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二审时表示,“根据相关医院制度,李建雪不是陈某的经治医生,没有义务自主查看陈某的检查结果,也不能以陈某为要点作为巡回对象。 李建雪已经履行了值班医生的职责。 ”。 因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李建雪是否履行职责的评价是错误的。
王岳说,目前有《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但目前还没有非常切实区分医疗事故中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的法规。 “医疗事故事件可能是纯粹的个人技术因素,也有可能是违反规章制度、违反诊疗护理规则等个人责任因素。 有个人因素,也有医院管理因素引起的,当然也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的。 ”。
在二审中,法院表示:“李建雪对产妇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则,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事件发生后,由于没有向医生鉴定陈某的方法,陈某的死因不明。 李建雪的行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法律不当。 ”。
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收到无罪判决书后,李建雪的工作、生活逐渐恢复正常。 事故之夜出生的宝宝,感觉世界有8年多了,但没有体会过亲生母亲抱着的温暖。 在轩然大波的始发地长乐医院,世界的衰老依然在上演。
医疗事故“双重输”
李建雪终审判决当天,中国医师协会公布:“李建雪的榜样是中国法治的胜利,感谢法院在医疗关系平衡中保护患者权益和尊重医学科学本身的规则。”
记者以“医疗事故”为关键词用审判文件网检索时,发现关于我国医疗事故的审判文件数在摇晃中上升。 年1076件呈低谷,高峰期为年5579件,从审判文件网开始每年8年间,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审判文件数从1076件上升到年5341件,增加了近4倍。 根据统计,从不同地区来看,绝大多数省的医疗事故审判文件达到了1000件以上。
所有的数字,所有的事件背后,患者的生命健康可能受到威胁,医生的职业生涯可能变暗。
作为为李建雪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邓利强对记者说:“医生防止事故的目的不是为了战胜不应该赢的诉讼,而是着眼于提高我们的医疗安全度,尽量确保每种诊疗行为的医疗安全,避免发生风险。” 患者委托医生的是健康和生命,如果没有医疗安全,对医院和医生来说可能只是赔偿问题,但对患者来说,面对健康损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湖北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敏教授表示:“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必须有规则意识,医疗纠纷事件应该更区分对错,为了得到信息,更不应该使人成为“和泥”。 我们对案例的评价不仅要关注个人患者的好处,还要关注案例背后的整体患者的好处,关注一个案例的审判对医生、患者两组行为模式的影响。 在医疗争论的解决中,如果只凭同情作出决定,就会对患者群体、医师群体的行为产生错误的诱惑,产生医师群体的防御型医疗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大闹、小闹、不添麻烦”的坏风气”。
标题:【要闻】产妇产后大出血身亡 医生获医疗事故罪8年后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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