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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震川路持刀杀人的“反杀”事件持续发酵。 据网上各种传闻,8月31日,津云信息记者从多项验证中得知,网络上流传的某某脸部受伤照片,刘某某背景很深,昆山市公安局官网称:“现场故意逮捕伤害嫌疑人某某……发生口角,吵架,

网上流传“龙哥终结者”的照片是假的。

8月31日上午,津云记者采访昆山市公安局,接受采访的民警说,现在网上很多信息都是错误的。

据警察说,网上流传最多的“龙哥终结者”的照片其实是假的。 涉嫌脸红红肿打白衣服的男性不是本案中的任何人。 负责人说,照片中的细节也不合适。 比如男性后面的水槽可以推测他坐在家里,身上穿的也不是录像的短袖,是长袖衬衫,脸上的伤口也不像刀剪。 据他说,照片上的人不是昆山人。

昆山市不存在天安社

另外,警察现在没有发现证据表明刘某是天安社的成员,也没有证据表明昆山有天安社的成员。

事件发生后,一位网民表示,当事人刘海龙是快手网红团体天安社的成员。 天安社在快手平台上备受关注,公司内部成员穿着白色短裤,穿着很多纹身,自称“天安xx”,拍过网络电影。 快手粉丝的数量超过了一百万,但很受欢迎,很多网民怀疑天安社可能参与了黑色。

记者确认了天安社的采访视频,网传天安社照片中间的“天安永兴”不是刘某,两个人的纹身图案相似,但手臂的纹身长度不同,两人身高的差异也很大。

津云记者搜索视频资料,怀疑对身体纹身,天安社照片中的中间人物是任性的哥哥。

网上昆山公安发布了双方“吵架”的消息

网上播放着昆山警察公布的疑似网页的照片。 复印件是写着“昆山公安”的网页,网页内容是昆山反杀事件的情况通报。 根据这个“市局故意伤害死亡事件”标题的通报复印件,刘某和某说:“发生口角吵架,吵架中在某处捡到刘某拿的刀具砍伤死亡。 现在,某某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昆山警察说,上述通报尚未发表。 负责人推测“不排除一线人士草拟新闻,但最终没有公布”,该事件正在调查中,目前还不定性,是否犯罪最终由法院决定。

昆山市民“一边倒”支持某某

律师会讨论是否有“无限防卫权”?

在此之前,昆山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昆山检察在线”27日晚宣布,昆山市震川路发生持刀砍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得知这个事件后,昆山市检察院晚上提前介入了。 初步调查显示,当天晚上21点左右,嫌疑人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十字路口附近与受害者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持刀受伤,受害者死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嫌疑犯已经受到控制。

虽然不确定某某是有罪还是无罪,但现在网上一般读者的发言有某某属于正当防卫的倾向,津云记者在昆山采访市民,当地市民也认为“一边倒”,某某属于正当防卫。 “在○○正常结束工作回家,却遇到了刘○○拿着刀威胁的行为。 如果成为像我们这样胆小的市民,吃亏的可能是自己”当地出租车司机告诉津云记者。

但是,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法学界律师的角度上存在分歧。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的邓学平律师告诉津云记者,昆山事件有比较清楚的监视录像,事实认定没有太大争议,有人属于正方防卫。 监视录像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的非机动车道过程中与骑自行车的男性发生了麻烦。 宝马车是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下车和自行车男的理论,期间对自行车男有多次拖累的行为。 双方纠缠了约2分钟后,刘某突然回到宝马车,拿出刀,向自行车男性开了好几把刀。 前段时间,刘某不小心掉了刀,刀被某抢走了。 在夺刀过程中,有一天早上刘某腹部扎了两把刀让刘某倒下。 在刘某站起来的过程中,某朝刘某砍了三次头。 刘某站起来离开后,某又从后面开了两刀。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有人砍了刘某七刀。

很明显,刘某一方先违反,插手加害,某一方拥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 关于前五刀,两个人就在附近,刘某随时都有可能抢刀。 这是因为一种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很多人没有讨论这个阶段行为的定性。

争论在于追逐在某个后面砍的双刀。 有人认为,小刘站起来马上开始逃跑,不再有危害某人的危险,而此时,有人从后面追赶的行为是自愿的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这个观点是以区分外人理性和事后录像的方法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面临的危机状况。 某个后面追两刀的行为发生在大约10秒钟内,这短暂的时间不能要求像事后的旁观者一样做出“最正确的选择”。

仔细看录像,你会发现小刘倒下起床后,以太大的速度朝大约十米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 有一把第六刀是刘某站起来不久,砍下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的门旁边。 有一次,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还没有解除。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畏也认为某某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指受害者在人身上遭遇死亡伤害、强奸等可能行为的情况下,使加害者死亡。 ”。

“当时,在○○下班正常回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某明遇到了3名男性下车的威胁,刘○○从宝马车中取出长刀,遭遇了意外的灾难,可以说随时都有对自己生命的威胁。 之后,即使刘某逃跑了,逃跑的方向是宝马车,不排除车上有其他武器的可能性。 作为当事人,没有像别人那样想的那么细致周到,只要尽最大努力保障自己的安全,他就有无限的防卫权。 ”。 朱畏认为。

与以上两位律师的观点不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月池律师认为,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对正当防卫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条件。 重要的是你比较有效地阻止了对方的侵害行为。 另外,如果继续危害侵害者,就叫防卫过当。 这件事的死者和死者在被切断后逃跑,不再对电动车主构成侵害,但电动车依然被逼得走投无路,构成了防卫当局。 骑着电动车主捡刀子,一刀杀了几刀,宝马男性继续殴打电动车主的情况下,电动车主斩首宝马男性从未成为防卫。 (津云情报记者刘畅张赫洋来自江苏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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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言论均为假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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