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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出台了《省级机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报销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审批等内容。根据《暂行办法》,省级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不得申请追加经费。
用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使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证公务差旅的省级机构在职人员。
《暂行办法》所指公务旅行的适用范围,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常住户口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交通费用根据其证件报销。
非公共交通旅行由单位批准,按时间和距离报销
《暂行办法》规定,因工作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也可以按时间和距离一次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时间和距离一次性支付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公务出行公里数和不超过M×1.5元/公里的费用标准(M以每批出行次数÷4四舍五入计算)一次性支付费用,然后逐一审核报销。如果是过桥费用和停车费,应连同凭据一起报销。行程公里可以使用任何公共电子地图数据。
如果一次公务旅行需要到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地,公务交通费用应根据实际旅行顺序和距离计算。
个人年度报销金额不得高于本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公共交通和非公共交通产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下核算,不允许额外申请额外资金。
省级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运行措施,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公务车辆改革前的总支出。个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年度报销金额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级党政机关本级公务员的交通补贴标准。
官方交通补贴不能固定支付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单位应在适当范围内定期披露费用报销情况。不得向工作人员支付固定金额或其他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非公务旅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车辆的燃油费用。对违规审批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标题:颁布《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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