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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据了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残疾人伤残津贴等常规待遇。
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以及因工伤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报道,此次调整使一级残疾人每月增加147元,二级残疾人每月增加139元,三级残疾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残疾人每月增加122元。如果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亲属领取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因工死亡的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增加的养老金金额每月不得超过163元。根据三个等级,在总体规划区内,被确定为需要生活照料的与工作有关的残疾工人被调整到雇员上一年平均月工资的50%、40%和30%:生活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多数人不能照顾自己,有些人不能照顾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按月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98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如果2018年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长标准低于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30元,差额部分补足至130元。
标题:江西省工伤残疾人伤残津贴已经调整,将于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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