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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昌市政府颁布了《南昌市城市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划拨建设住宅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未能按照协议分配的单位将在一定时期内被禁止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城市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幼儿园等。,即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要求进行建设。

实施范围覆盖南昌市所有县(区)和开发区(新区)。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完善配套设施”的原则,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城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主体。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其土地和房屋产权应无偿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教育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在第一阶段建设完成并移交。

对不符合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新建、扩建住宅区,规划部门应当预留该区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由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开发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应当将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期限、免费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配套教育设施的违约责任写入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根据《办法》,在组织住宅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发布的教育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期限、免费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中明确上述内容。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协议建设配套的教育设施。预售房屋时,必须公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位置和权属。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根据《办法》,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辖区教育部门应组织公办学校(幼儿园)或委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配套教育设施为重点,改善和扩大基础教育资源,切实做好协调部署和使用,不断满足城市基础教育需求。

严禁以出租等方式改变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途。

根据《办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住宅区的配套教育设施。严禁通过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一、城管、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如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保证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标题:11月15日南昌楼市新政的实施要求配套设施和居住区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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