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入境人员COVID-19肺炎预防、控制和隔离诊疗费用规定
各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市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省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COVID-19境外输入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COVID-19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机制的回应》的有关要求,对住院和集中隔离相关费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进入江西的人诊断和治疗COVID-19肺炎的费用
(一)输入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时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先向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2)对于输入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中的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在治疗后收取费用,以确保应收账款全部收回;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自行承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赔付。对有需要的人员,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并减免医疗费用。医疗补助资金可根据情况安排,实行综合保障。
(三)归侨住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
(4)故意隐瞒接触史和旅行史,故意谎报或隐瞒病情,或拒不执行防疫控制措施,导致COVID-19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于进入江西的集中隔离费用
(1)2020年3月1日后,进入江西的人员将安排在集中隔离点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观察。原则上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隔离场所根据不高于成本的价格确定。
(二)集中隔离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防疫、控制无关的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其他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孤寡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台账登记,严格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严禁向被隔离人员收取任意费用。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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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省入境人员COVID-19肺炎隔离诊疗相关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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