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31字,读完约4分钟
实施《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办法(试行)》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的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
——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机制是首创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并实施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办法(试行)》。《办法》的颁布将为贵州省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奠定坚实基础,并为其他地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制度提供参考。12月19日,记者就《办法》相关问题采访了省环保厅负责人。
“如何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途径是协商先行。可以说,协商制度在整个改革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贵州在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办法》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司司长陈松介绍。
《办法》明确指出,生态环境破坏是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以及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要素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发生的不利变化,以及由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如何谈判?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方式、开始时间和期限、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等平等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的第三人、调解组织和邀请参加人。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损害的第三方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或个人。调解组织是指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的符合司法机关要求的第三方独立调解机构。它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熟悉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社会组织。被邀请参加咨询的是由调解组织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环境污染防治专家、法律专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公众中选定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措施有四个主要特点。首先,“协商”的性质首次明确为民事性质,协商规则是根据民事纠纷的解决而设计的;二是高度系统性,提出了通过协商全面系统解决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的机制;第三,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简化了自身极其复杂的专业问题,为系统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四是搭建行政与司法的桥梁,解决协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为协商结果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陈松说。
《办法》规定了协商程序和保障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程序包括协商发起、申请、准备、召开协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和确认等。原则上,磋商次数不应超过两次。第一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再次组织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补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院申请司法登记确认。赔偿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登记确认后,赔偿义务人违约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司法登记确认赔偿协议前,协商不成或者赔偿义务人反悔,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陈松说:“《办法》明确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一方面,它充分体现了行政渠道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上的优先性;另一方面,它凸显了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保障功能。同时,它还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的重要做法。”(记者陈)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余
标题: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开先河
地址:http://www.nxxlxh.com/nczx/10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