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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从省人民社会福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机制”,为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调整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明确依据。

据悉,2009年我省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2014年11月,在实现新型农村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两种制度合并实施,全省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保险制度。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城乡居民达到1876万人,参与率达到98%,城乡居民共领取养老金498万人,养老金300.49亿元。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全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应根据国家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政府将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增加每人每月不少于3元的基本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增加每人每月不少于6元的基本养老金,照顾老年参保群体;如果支付期超过15年,在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基本养老金在接受治疗时每月增加2%,并鼓励长期支付。我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此外,我省将城乡居民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1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三年调整一次。支付等级由个人自己选择,并鼓励高等级支付。

标题:江西建立了养老金调整机制。支付等级每三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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