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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下午,成都新都区大丰第一摄影公司发生了一段视频,引起了网民的关注。视频称,公司要求员工在厕所的蹲坑里喝水,因为他们没有完成自己的表演。许多网民认为视频中的行为“过分”和“践踏尊严”。
随后,对新都区大丰街的调查显示,视频中出现的所有人都不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摄影公司的工作人员,大丰街没有发生这样的事件。
▲“员工被迫喝厕所水”事件在微博上传播。(图片来源微博)
据红星新闻调查,事件发生的地点不对,但视频中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发生了:“因未能完成演出而喝厕所水”的事件确实发生在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的一家摄影店。目前,广安岳池县警方已抓获一名将视频上传至微信群的培训师,警方已对其实施了4天的行政拘留。(红星新闻)
员工如何在劳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该怎么办?如果员工和企业在加班工资上有争议怎么办?如果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应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辞退、辞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的。,他们可以先与雇主协商,或要求工会或第三方与雇主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还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不仅可以选择申请仲裁,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那么,当工人遇到上述劳动争议时,他们应该怎么办?以下案例可以给你一些启示。
案例1。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
刘于2015年6月加入一家服装厂。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意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他将为刘购买社会保险。
一个月后,刘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因交通事故住院。同年11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刘的工伤为工伤。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10级。在此期间,刘的停工期为2015年7月至10月。今年2月,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服装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经仲裁,服装厂应向刘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6万元。
复习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自2015年6月起,该服装厂与刘建立了劳动关系,该服装厂还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服装厂没有为刘参加工伤保险,在刘发生工伤事故后,服装厂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试用期是雇主和新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调查和理解的时期,但法律并没有免除雇主在此期间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及时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分散就业风险;同样,工人也可以要求雇主依法及时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以获得足够的社会保障。
案例2。有员工加班的企业不承认加班费吗?
范是万华公司的员工。2015年6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范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月,每天工作8小时(9: 00-18: 00,含午休时间1小时),每周工作5天。
范加入公司后工作很努力,但工作量很大。他每天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约3小时,有时在公司,有时在家。Wh公司采用指纹考勤方式,但没有与范确认每月的考勤记录。
今年1月,范向wh公司提出支付加班工资,但wh公司称,范并未被安排加班,而范下班后仍留在办公室并不一定意味着加班。范拒绝受理,于1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了数十封工作邮件,均为晚上8: 00至10: 00发送。Wh公司声称考勤系统数据丢失,没有提供考勤记录。
范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5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000元。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经仲裁后,公司应向工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的工资。
复习
雇主败诉的原因是他没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加班费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有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应承担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承担加班的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良后果。
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如果员工主张加班费,他们有责任证明加班的事实;职工不举证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第二,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而雇主拒绝提交,可以推定加班事实存在,雇主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本案中,范主张支付加班费,并应就加班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如考勤单、考勤卡、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期间形成的工作记录、电子邮件等。,然后公司应就范的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标准、支付的加班工资金额提供证据。
关于用人单位应保留的相关证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账户,以真实、准确地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是工时账户,包括考勤卡或考勤单。通勤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二是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列示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人姓名、工作时间、应付工资项目和金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除项目和金额、实际支付工资金额、银行出具的工资凭证或劳动者签名等。用工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两年,员工花名册和用工登记至少保存两年。
本案中,范提供了电子邮件证明其加班,wh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wh公司以数据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考勤记录,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并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案例3。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2015年4月3日,王加入一家建筑公司担任保安组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5日,王辞职,同日申请劳动仲裁。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636元/月,王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999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仲裁,建筑公司应向王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9,996元。
复习
首先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次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必须由用人单位签订。之所以要求在一个月内签订,是为了充分考虑到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员工人数众多或需要各级审批,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能马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给用人单位一个适当的宽限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雇主付给工人两倍工资的起止日期。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日起至用工满一年之日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关于起止日期,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后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截止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持续至违法行为被纠正的前一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劳动关系满一年的前一天。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
最后,是关于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的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提前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于2015年4月3日加入公司,于2016年4月5日离开公司。在他受雇期间,他的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支付王工资3636元,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11个月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9996元(3636×11)。自2016年4月3日起,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王于2016年4月5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差额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支持。
广东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经验丰富
去年底,广东率先发布了第一个省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设计部署了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实施意见》要求,三方协商例会制度应由代表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代表企业的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共同实施,并要求工作人员定期进驻劳动争议多发地区,共同防范和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实施意见》强化了企业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企业管理者参加党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员以及企业和企业管理者选举的必要条件。
新政实施近半年后,笔者最近了解到,省内涌现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许多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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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员工被罚喝马桶水 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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