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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的公告)
公告第51号[2017]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促进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免税商品的监管期限为:
(1)船舶和飞机:8年;
(2)机动车:6年;
(3)其他商品:3年。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和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鲁
标题: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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