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62字,读完约9分钟

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保障山西省煤电健康有序发展,山西省政府制定了《山西省煤电产能过剩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方案》,已获省人民政府同意。

具体方案如下:

山西省预防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推进供方结构改革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2017]1404号),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确保山西省煤电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完善机制,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防范和化解燃煤发电产能过剩风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统筹推进山西省防范和化解燃煤发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

(二)企业,确保安全。发电企业作为风险防范的主体,应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3)消除落后,严格控制增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机组,进一步优化燃煤发电结构。加强规划和引导约束,加强电力预测和预警分析,严格控制新增燃煤发电规模,坚决清理违法项目,遏制无核电建设等违法行为。

(4)优化存量,转型升级。全面推进燃煤发电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节能和柔性改造,规范企业燃煤电厂,加快建设国际领先的高效清洁燃煤发电系统。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们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山西省的年度任务。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到2020年,全省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将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所有合格的燃煤机组都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合格燃煤机组的柔性改造。按照国家要求,一批燃煤发电项目暂停和延期,新增产能规模得到严格控制。

第三,政策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依法淘汰和关停不符合要求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山西省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淘汰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确定的淘汰标准及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停产淘汰计划。(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清理整顿违法项目。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建设申请核准项目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各市、发电集团公司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燃煤发电项目建设进行全面检查。建设程序不完善的燃煤发电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省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煤电规划建设的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项目进行分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能源监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3)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规模。为加强对燃煤发电项目的总量控制,所有燃煤发电项目(包括燃煤自备机组)都应纳入基于总量控制的国家电力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山西省原则上不增加火电规划建设规模,按照“先停产后建设,同等产能置换”的原则,新增落后产能确有必要;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批(套)单位外,省内自用燃煤发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的审批和建设将暂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暂停自用燃煤发电项目审批和建设所需的配套文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

(4)加快机组改造升级。统筹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合格机组改造,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的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加大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力度,有效降低供电煤耗,努力实现减排和降耗双赢,提升山西省燃煤发电行业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水平。积极实施柔性改造(提高调峰能力等))项目,深入挖掘燃煤发电机组的调节能力,提高系统的调节运行效率。(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5)规范自备电厂的管理。燃煤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有关单位按照《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郑锦办发〔2017〕58号)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监管。(牵头单位:相关部门)

(六)保证安全供电。加强电力预测和预警分析,定期监测和评估电力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确保供电可靠,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能源监管办公室、省电力公司)

(七)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电力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电力市场机制,研究通过电力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配套政策,对承担调峰任务的燃煤机组和非供暖季节停运的背压机组给予合理补偿。列入关停计划且未参与同等容量置换的燃煤发电机组,可在关停后享受不超过5年的发电权,并可通过发电权的交易和转让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

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在确保及时完成消除、停止和延迟煤电产能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纳入关停计划的单位产能可以统筹使用,按照等产能原则与建设项目的停批和恢复挂钩,或者按一定比例与在建项目挂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8)积极推进重组整合。鼓励和推动大型发电集团重组整合,鼓励煤电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加强煤电企业中长期合作,稳定煤炭市场价格;支持优势企业和主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和自由转让等方式整合煤电资源。(牵头单位:SASAC省)

(9)实施差异化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对于非法燃煤发电项目,如未经批准先建设、非法审批与建设不一致等,不得通过贷款、发行债券或上市等方式提供融资。对于纳入暂停范围的在建燃煤发电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强信用风险管控,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有效保护金融债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盘活土地资源。燃煤发电机组停运和拆除后使用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回,也可以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为第三产业。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做好员工安置工作。参照钢铁行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关停淘汰发电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休,劳动合同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开展再就业援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考虑发电企业集团内部分流人员的安置和安置,优先考虑燃煤发电改扩建项目中关停机组的分流人员的招聘。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计划,依法妥善处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整体稳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四,组织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 省安监局、省金融办、山西省能源监管办、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防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根据任务分工,各参与部门将与相关单位通力合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省发改委或提出问题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特殊问题。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决策。

(二)加强事后监督。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淘汰、暂停和延期建设,确保山西省煤电产能过剩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发电企业应承担预防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责任,主动预防和化解风险,避免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和社会影响。各市、发电集团公司应按季度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企业的燃煤发电项目建设情况。停止建设项目,以确保施工现场不工作,缓慢建设项目可以选择立即停止建设或竣工后暂时不接入电网发电。

各地煤电产能过剩风险防控任务落实情况将纳入中央重大决策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需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业自律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深入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资料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负责编辑:严汉平)

标题:山西制定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

地址:http://www.nxxlxh.com/nczx/13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