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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和《办法》的全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7]22号
各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2015年?49号)精神,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和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江苏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汇报。
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9月7日
江苏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和均等化,保护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六个子项目,即:全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农村书店建设专项资金、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补贴、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省指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定额补贴和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实行定额补贴。绩效奖励资金采用因子法分配,其他专项采用固定补贴与因子分配相结合的方法。部分专项重点用于市县财政支持能力分类分级办法中核定的1-4个县级区域(以下简称1-4个区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建设。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举办文化活动、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九条阅读和报纸服务的支出范围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村(社区)(村庄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纸和电子书刊,并提供免费借阅服务。
(二)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城镇居民区等拥挤场所设立读报栏或电子读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信息服务。
第十条收听广播和收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运营维护省级地面数字电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维护全省中波发射台和微波站等。
(二)为全民提供紧急广播服务,以及其他广播电视覆盖方式等
(三)通过购买服务,为1-4个地区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免费或低价提供电视。
第十一条电影观看服务是用于为农村人口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二条送戏、送文化活动。每年为农村乡镇提供戏曲等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
(1)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生产、收集和加工;数字资源版权的收集和购买。
(2)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宣传、培训和推广。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基本的免费开放服务。列入免费开放范围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各级政府给予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是指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和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培训。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
保留公共机构性质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站、转播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视广播机构的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团体、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的维护和设备购置;乡镇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维护和设备购置;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和保护。
第十七条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培养农村基层文化人才,主要用于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兼职人员,定期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费用,不得用于编制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分配
第十九条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结合省级相关部门的职责,省级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会同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设立,具体组织实施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励资金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定额补助标准执行。其中:
列入省级以上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范围的公共文化设施,根据2016年补助基数,通过一般转移支付直接发放到市、县(市)财政;
免费开放条件下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补贴标准:各区市图书馆(不含少儿图书馆)补贴100万元;各区市文化馆和美术馆各资助50万元;其他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和美术馆各资助20万元;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每人获得5万元补贴。具体补助单位参照文化主管部门的统计年鉴。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分类因素。根据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各占50%的权重),计算分配额,再根据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级方法中核定的面积和相关分配系数确定奖励金额。
第二十二条基本要素和权重
(一)常住居民人数(权重10%),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市、县(市)行政区划内常住居民的最新人数计算。
(2)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员工人数(权重10%),主要包括: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员工人数,根据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计算。
(三)文化、体育和媒体方面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权重30%)按上年末省级财政决算计算。
第23条业务因素和权重
(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数量(权重为10%)按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数量计算。在市、县(市)免费开放,在乡镇、街道、村庄(社区)设立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2)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为20%)根据相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县(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际使用房屋的最新建筑面积计算,主要包括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
(三)工作条件(权重20%),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文化工作完成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按10分评定。
第二十四条绩效奖励资金的计算和分配公式如下:
市、县(市)绩效奖励资金额度=市、县(市)分配因子得分/∑市、县(市)分配因子得分×年度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总额;
其中:市、县(市)分布因子得分= ∑(市、县(市)分布因子值)/该分布因子在全省的总值×相应权重)×市、县(市)财政分类分级补助系数。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及时与同级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在30日内送达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现合理分配和规范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对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市、县(市)级预算未拨付给部门(包括企业)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下级财政结算时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出具追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已分配给部门(或企业)的,由部门(或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范围内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鼓励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第三十条购买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基金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几年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处理。
(一)编制虚假预算,占用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0号)、《江苏省农村文化奖替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9〕8号)、《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奖励替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12〕26号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标题:《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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